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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外國航空公司承攬貨物出口其運費之徵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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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比利時及巴西航空公司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如各公司之航線未經過我國而係委託其他國際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至比航、巴航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依同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759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