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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971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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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