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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受理虛報薪工資檢舉案件時應以密件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78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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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稽徵機關受理虛報薪工資檢舉案件時,除由第三人(即非被虛報者)提出檢舉之案件,仍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密外,至由被害人(即被虛報者)提出檢舉之案件,准予免將檢舉人姓名、地址及其他有關檢舉人身分之事項密封,但仍應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