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與傳播公司簽約按月支領定額之新聞播報費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4387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個人簽訂委託契約書,於所經營之電視頻道新聞節目中擔任新聞播報員,並由該公司按月支付定額新聞播報費,核屬取得人之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有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據該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契約書規定,該公司按月支付定額報酬,非經該公司同意,受委託人不得再委託第三人播報新聞,且不得再接受第三人委託於其他頻道節目中播報新聞,亦不得以任何名義擔任第三人經營或企劃之新聞節目之顧問或其他任何職位,故簽約雙方應屬僱傭關係,該公司給付予新聞播報員之報酬,應屬取得人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