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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不適用本法第5條第6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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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王君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應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說明: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既無繼承權,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加予之義務,自亦不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