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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27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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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8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並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該項共同撥繳之費用,係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8%(編者註:現為8%~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公務人員負擔。該項自行按月繳納基金之數額,係其薪給總額之一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撥繳年度參加退撫新制人員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