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9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依「各行庫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編者註:現行各銀行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按出納津貼總額百分之○○逕行提存於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專戶之出納津貼,如出納人員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不得領回該項津貼者,該項提存之出納津貼不視為出納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領回者,該項出納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實際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行於給付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