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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調查局支付諮詢人員公務費補助費徵免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33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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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編者註:法務部調查局)為因應工作需要布置諮詢人員協助執行調查、保防、偵查等工作,給付該等人員之公務費用,應依左列原則徵免所得稅:(一)在貴局核定經費預算內列報之工作費,如油脂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蒐證(錄音、錄影、照相等)器材費、餐敘費、差旅費(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等費用,係公務支出,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由諮詢人員領據列報,核非屬個人所得,免納所得稅。(二)補助諮詢人員執行任務之補助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諮詢人員如能提出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貴局應依照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辦理扣繳,諮詢人員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諮詢人員如不能提出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貴局應依照給付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第2款)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現行扣繳率為20%,諮詢人員免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