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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並轉由供應人交貨者應全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0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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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與首開保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015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