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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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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