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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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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