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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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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編者註:已於期滿廢止)第2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等規定所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或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