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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員工出差膳雜費超過標準部分應列單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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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本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