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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後對提撥獎金劃分日以處分確定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43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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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生效後,對於舉發人及主、協辦查緝機關(編者註:依94年修正條例已不發給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獎金提撥分配適用新修正條文之劃分日期,應以經海關或稽徵機關處分確定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