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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應否列單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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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如與出資額無關,可免按盈餘分配處理;但該項實物紀念品,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應準用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百元(編者註:現為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