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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成年人以歷年受贈之現金興建房屋免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6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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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以受其監護之未成年人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該未成年人興建房屋者,如當事人能以該未成年人之銀行存款簿記錄,證明係以該未成年人歷年受贈款項興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無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規定之適用,當事人可持憑稽徵機關所核發免課贈與稅之文件,逕向地政機關申報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