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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技術研究院員工檢舉違章漏稅者可依規定發給獎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0522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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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說明:二、本案經轉准法務部84/01/25法84律決第02115號函復:「按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前段有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之規定,係針對有關國家賠償事項所為之擬制規定,僅限於國家賠償事件始有其適用。復按工業技術研究院既為財團法人之私法人組織,該院電子研究所受經濟部委託進行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係依其與經濟部所訂立之委辦合約書而從事屬於財團法人本身之事務,故其員工尚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或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編者註:94年條文文字略有修正)」。是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檢舉逃稅時,尚不適用公務員為舉發人者不給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