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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依法提列之發展基金得列為其他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75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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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14條之1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編者註:已於廢止)第4條規定提撥之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其他費用;其提撥金額依上揭條例第7條規定調整增減之數額,應列為調整年度之其他費用或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