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貨品輸出起算日之認定,應以驗貨日為準。說明:二、本案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所取得之外銷證明文件(保三報單)既經查明放行在前驗貨在後,核與一般之出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其貨品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