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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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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貨品輸出起算日之認定,應以驗貨日為準。說明:二、本案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所取得之外銷證明文件(保三報單)既經查明放行在前驗貨在後,核與一般之出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其貨品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