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以舉發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31686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稽徵機關處分確定日其身分雖已變更,仍不得發給舉發獎金。說明:二、有關公務人員檢舉逃漏稅不得發給舉發獎金之規定,係基於檢舉逃漏稅本屬公務員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而設。因此,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參照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之立法意旨,應以舉發日為基準。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