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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視為贈與如支付之部分價款確係該子女所有者應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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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未成年子女所購置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前段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時,如購置該項股票之款項,有部分確係該未成年子女所有者,則於計算該項贈與財產價值時,應將該項未成年子女自有資金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