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電腦負擔買方國外之訓練費得列為當期推廣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3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電腦公司出售電腦時,如與客戶簽約需為買方程式設計或安排操作人員赴國外原製造廠商接受使用電腦訓練并負擔其旅費者,若買方確未列支各該項費用,可由電腦公司依規定作為出售該批電腦之當期推廣費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