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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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採曆年制者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扣免繳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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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