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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採曆年制者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扣免繳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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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