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之銷售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65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所取得之銷售勞務收入,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意旨,其營業稅准憑相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