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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商號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前原負責人死亡其變更前之違章應否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49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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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獨資組織營利事業××食品廠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前,原負責人業已死亡,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應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本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是以,本案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既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應可免予處罰;至原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所發生之違章行為,自應以違章行為時實際負責人為處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