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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交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之工資仍應列單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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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出口貨品,雖經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並支付工資,但廠商既仍須將報關行支付之工資列帳支付,是廠商負責人仍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負責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