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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交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之工資仍應列單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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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進出口貨品,雖經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並支付工資,但廠商既仍須將報關行支付之工資列帳支付,是廠商負責人仍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負責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