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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承擔出賣人債務方式購買不動產者倘其價格相當即非贈與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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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出賣人將其向金融機構貸款辦理抵押設定之不動產出售,而買受人之支付買價,如係部分付予現金,部分承擔出賣人之債務者,倘其成交價格(包括現金給付與承擔債務額之合計數)與該不動產之價值相當,經查屬實時,則買受人之承擔該項債務部分,即非屬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