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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可免予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4446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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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該銀行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將租金收入併入銷售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則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可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免予扣繳並免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