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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贈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為贈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所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之適用,須視個案情況而定,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其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為稽徵機關認定是否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主要參考資料,惟如有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者,仍可作為核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