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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5328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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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稽徵機關應按檢舉之先後,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3款及第15點(編者註:即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並據以決定發給舉發人獎金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