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業經行政院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編者註:即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第3條規定,予以提高倍數,並自72年9月1日起施行。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台72規字第15822、15825、15827及15829號函辦理。二、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三、各項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提高倍數如次:(一)「所得稅法第104條至第107條(編者註:第104條及第105條業已刪除)之罰鍰數額」均提高為5倍。(三)「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數額」提高為3倍。(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52條之罰鍰數額」提高為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