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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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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確因該職員逃匿無蹤,有部分無法追回,其未追回部分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之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