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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結前仍得為違章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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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完結報經台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一案,因該案之清算程序不合,已由台北地方法院予以撤銷,重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結前,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視為尚未解散,故該公司違反所得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移送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仍可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