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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因業務死亡所支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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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所支付之喪葬費,如經取得確實證明文據,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列當期費用。至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