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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涉嫌違章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後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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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行移送法院裁定之罰鍰案件,其涉嫌違章之公司縱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稽徵機關仍應移送法院裁定(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惟經法院裁定之罰鍰如依照破產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列為破產債權時,可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