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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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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供影本證據,舉發逃漏所得稅案件時,稽徵機關並非不可依據影本認定違章;但當事人如認該影本與正本不符時,尚可另行舉證,予以推翻該影本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