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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33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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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航空貨運承攬業營業稅之課徵,應按「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附件1)及核定表說明(附件2)之規定辦理。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