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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機構共同舉辦康樂活動其經費分攤可取證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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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其關係機構共同舉辦員工體育及康樂等團體活動經費,如以該營利事業為召集人,各機構應分攤之費用,經取得原發票影本、費用分攤表及該事業出具之收據;該項費用,如無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可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