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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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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本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