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船舶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准予驗憑「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前經本部77台財稅第770523532號函核釋有案。船舶貨運承攬業業務性質與該業相同,准予比照辦理。三、檢附「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