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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69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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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船舶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准予驗憑「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前經本部77台財稅第770523532號函核釋有案。船舶貨運承攬業業務性質與該業相同,准予比照辦理。三、檢附「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