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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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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我國漁船在烏拉圭領海內違法作業,被烏國海軍處罰集體罰款美金○○元,由各作業漁船及代理商分擔繳納之款項,可憑烏國海軍收據影本經貴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證明分擔罰款金額,作為各該船主及代理商當年度營業外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