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司營業稅罰鍰事件經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決定後,未於規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此期間適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適用該條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乙案。說明:二、本部85/08/02台財稅第851912487號函規定,85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稅捐稽徵處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5倍罰鍰,該公司不服,遞經復查、訴願、再訴願決定後,雖未於規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惟於稅捐稽徵第48條之3公布生效時,因仍在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屬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依首揭本部函釋規定,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