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48條之3公布生效時對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24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85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說明:一、85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上開法條所稱之「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準此,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修正公布生效時仍在復查、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