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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裁罰前不承諾而於復查改更正時承諾違章無適用較低倍數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5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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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其於裁罰處分核定不願承諾違章事實,嗣於復查改更正時始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之案件,原屬復查案件,應依復查程序辦理,稽徵機關如因故改以更正程序辦理,係屬核定以後之更正,尚難變更其已為核定之事實,亦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之情形不符,故不得適用上開參考之表規定,處較低倍數之罰鍰。三、至前開復查改更正之案件,如係稽徵機關原核定有誤之案件,稽徵機關可本諸職權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