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取得可建築土地競標會,於競標須知中提供之「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建築工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疑義。說明:二、旨揭「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建築工程獎勵金」之領取對象,如為個人,該項補助費或獎勵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領取對象如為營利事業,參照本部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0522731號函規定,該補助款或獎勵金係屬其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給付單位於給付旨揭補助費及獎勵金時,均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