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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06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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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乙節,就有關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部分,係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其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