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給租地造林人之造林獎勵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說明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1.公民營事業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編者註:97年起改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所取得之造林獎勵金,係屬其全年收入總額之一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2.受領對象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取得之獎勵金,則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3.上開獎勵金係屬其他收入,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於給付時應免予扣繳。(二)綜合所得稅部分:個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所取得之造林獎勵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行第10類)之其他所得,其實施造林管理工作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額,扣繳單位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